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易字第1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196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易字第420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張惠立法官鄭永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