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除字第280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95年3月6日以95年度催字第722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0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麗真┌───────────────────────────────────────────────────────┐│附表95年度除字第280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尖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002│尖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1│125││├───┼────────────────┼─────────┼────┼────┼────────┼─────┤│003│尖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1│21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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