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7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776號聲請人長鴻鷹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5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0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佾瑩┌────────────────────────────────────────────────────────┐│附表:95年度除字第277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廣騰營造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95年1月5日│54,357元│AT0000000│││││安分行│││││├──┼─────────┼─────────┼───────────┼─────────┼────────┼──┤│002│廣騰營造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95年1月5日│25,000元│AT0000000│││││安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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