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7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7540號聲請人五九一八有限公司即即台灣房屋天津特許加盟店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黃威任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票號TH0000000及CH678106、CH678125、CH678107、CH678109、CH678110、CH678116、CH678114、CH0000000、CH0000000、CH678118之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卷內無附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