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993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鍾明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氏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何永貴 、陳惠娟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委任狀正本(委任狀所載受任人之印文須與聲請狀所載相符)。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