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4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4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4415號債權人鼎丞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世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立德工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貴公司提出計算書總額與請求不符請再確認。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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