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9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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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91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4,776元,應繳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5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