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38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攜帶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之行車執照到庭。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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