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繼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繼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0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繼字第一○○號
聲請人乙○○右聲請人聲明就被繼承人甲○○遺產限定繼承事件,聲請人未提出兩造之戶籍謄本、被繼承人遺產清冊以便審核。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許翠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陳宏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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