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六六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六0一號,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毒偵緝字第三七號等),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捌包(合計淨重貳點 陸伍 公克,包裝重壹點捌玖公克,均經法務部調查局標示為H+者),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九十一年度毒偵緝字第三七號),惟扣案之海洛因六點六公克係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前揭扣案物品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海洛因毒品六點六公克(保管字號:九十一年度白保管字第0六五號),然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檢定鑑定結果,其中八包標示為H+者,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純度為百分之三五點一0,合計淨重二點六五公克(包裝重一點八九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於九十一年四月十日出具之調科壹字第一0000一二四六號鑑定通知書在卷為憑。據此,前揭扣案物既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李珮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龔紀亞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