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六五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一一四號,偵查案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六八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叁包(合計淨重伍點柒壹公克,包裝重零點零捌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叁包(合計淨重肆點捌零公克,包裝重零點玖陸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拾壹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貳點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乙○○涉嫌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案件,因認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即被告甲○○施用毒品部分因為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四號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年九月十九日以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0四七號處分不起訴確定;被告乙○○施用毒品部分,亦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十七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九月確定,此有不起訴處分書及本院前開判決附卷可稽),惟扣案之海洛因淨重四點八及五點七一公克、安非他命毛重十一公克及二點七公克係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前揭扣案物中之疑似海洛因白粉,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分別記載:海洛因三包五點八公克(保管字號:九十年度白保管字第一二一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六八0號偵查卷第四十三頁)、海洛因六包十四點七公克(保管字號:九十年度白保管字第一二二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上開偵卷第四十六頁),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後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惟分別淨重四點八0公克(包裝重0點九六公克)、五點七一公克(包裝重0點0八公克),有法務部調
查局(九0)陸(一)字第九0一七四五一六、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附卷足憑(見上開偵卷第八十八頁、八十九頁);另與扣案之安非他命毛重十一公克(保管字號:九十年度安保管字第三二二號)及二點七公克(保管字號:九十年度安保管字第三二三號)等物,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均係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李珮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龔紀亞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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