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9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九七二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寸右列被告因侵佔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林春鈴法官簡婉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9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九七二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寸右列被告因侵佔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林春鈴法官簡婉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