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重上字第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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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重上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上字第76號上訴人 蘇錦猛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 律師被上訴人 余木生 訴訟代理人 林邦賢 律師被上訴人 陳錫應陳登發 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徐鼎賢 律師被上訴人 陳沛承 (陳登發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林純妤 被上訴人 林木興
胡炳輝 胡燕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因系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狀況尚待調查審理,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8月16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張瑞蘭法官陳毓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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