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0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九十三年九月九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座落花蓮縣○○鄉○○段○○○○號土地應予分割,如附圖所示,附圖A部分歸被告所有,附圖B、C部分歸原告所有。
訴訟費用由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花蓮縣○○鄉○○段○○○○號土地應予分割。
二、陳述:
1、花蓮縣○○鄉○○段○○○○號土地為雙方所共有,請求分割。
2、關於法院暫定之分割方式(如主文所示)沒有意見。
3、關於係爭土地對外通行部分沒有意見。
三、證據: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一份,另請求測量分割。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
1、花蓮縣○○鄉○○段○○○○號土地為雙方所共有,沒有爭執。
2、關於法院暫定之分割方式(如主文所示)沒有意見。
3、對外通行部分,鄰地地主有同意連接空間之使用,已將之整理完成。
三、證據:提出鄰地通行整地後照片。理由
一、本件雙方就花蓮縣○○鄉○○段○○○○號土地為共有,並無意見,該土地位於花蓮縣豐濱鄉海邊對外之通路僅為如附圖所示之紅色虛線部分,本院經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履勘現場察明無誤(參見當日履勘筆錄)。又被告建有房屋位於附圖A之範圍內,該部分較接近聯外通行方式,因而與雙方當場交換意見,將被告建物坐落之區域分割給被告,該分割方式為雙方各擁有二分之一之面積(附圖AC部分,與附圖B部分,各為一九四六點七五平方公尺),但因應原告所非分配之土地較為狹長,且對外通行之方式尚待處理,故將分配給被告區域較完整位置較接近對外通行之部分,延邊緣規劃三米道路供為原告通行使用(附圖C部分,面積一一五點二三平方公尺),而劃歸被告所有,近而交由地政事務所繪製分割線,如附圖所示。
二、本件分方式確認並經測量製妥分割線後,雙方就方割方式均無爭執,被告並向鄰地地主徵得聯外通行方式之同意,並將現場整地以利原告分割區域之通行,此有被告提出之現場整地後照片為證,原告就此亦無爭議,因而本院判決分割如主文所示。本件斟酌被告就分割方式與聯外通行之配合,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仍認為訴訟費用由雙方各分擔二分之一。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心弘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黃金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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