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3028號債權人 洪秋金 債務人PRIMAVERAMARIAMAYEENNAAG(中譯: 瑪利亞 )
EVANGELISTAJONATHANCASTEDADES(中譯: 裘那丹 )
一、債務人PRIMAVERAMARIAMAYEENNAAG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PRIMAVERAMARIAMAYEENNAAG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裘那丹就前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13028號編計息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00110,000元110年2月11日500210,000元110年3月11日500310,000元110年4月11日500410,000元110年5月11日500510,000元110年6月11日500610,000元110年7月11日500710,000元110年9月11日500810,000元110年10月11日500910,000元110年11月11日5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