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二號
公訴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七一四號、偵緝字第一八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延展至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若有重大事由,得延展之,觀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案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在第三法庭宣判,惟因本案犯罪事實複雜,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本院認為有延展宣判期日之必要,並通知當事人。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志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盧鏡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