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二七號
原告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萬元,折合銀元壹佰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肆仟陸佰陸拾柒元肆角,折合新台幣肆萬肆仟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叁仟玖佰伍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拾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B法官邱瑞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李雅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