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豐交簡字第246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豐交簡字第二四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五七
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罰金貳萬陸仟元,如
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一行「甲○
○」之後補充記載:「(原名 黃文江 )前於民國八十五年間,因過失致死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陸月確定,甫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猶不知悔改,復」等語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
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
五條之三、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江奇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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