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0年度新簡字第38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三八五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阮世榮
  訴訟代理人  許進輝
  被   告 百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瑞生
  法定代理人  陳佑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壹仟捌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申請用電,供電地址門牌號碼為坐落台南縣永康市○○○路○
○○巷○號建物,原告依約供電,詎被告積欠八十九年十月份至十二月份之電費
新台幣(下同)十八萬一千八百五十二元,爰依兩造之供電契約訴請被告給付上
開金額之電費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被告則以:前開建物已於八十九年七、八月
間遭法院拍賣而由訴外人宏輝實業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輝公司)拍定,故建
物過戶後產生之電費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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