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七二О號
原 告 甲○○○住嘉義
一、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有左列事項尚待補正,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之,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應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委任訴訟代理人之書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