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89年度新簡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新簡字第六三三號
  原   告 甲○○○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清潭
  訴訟代理人  顏榮欽
         劉秀蘭
  被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雅添
  訴訟代理人  蔡榮膺
         李聰賢
         湯淑惠
         王進輝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九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被告應提出八十八年七月十六日美金折算新台幣匯率証明,及
具狀陳述八十七年二月間辦理運送之吉星公司,是否是由被告選任之運送人?)
(原告應具狀陳報八十七年二月間承攬運送之貨物係由何人提領?為何未取回提單即
可放貨?)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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