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0年度新交簡字第396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交簡字第三九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七一0
、三八五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參月,又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於警、偵訊時之自白⑵證人 陳木杞 於警訊時之證詞
⑶酒精濃度測試表、台南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
事故調查報告表各一紙、現場照片八幀等在卷可稽,被告罪證明確。
三、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
註紀錄表、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紙在卷可憑,其經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