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201號聲請人 張嘉偉
張景翔 共同法定代理人 吳佳琪 聲請人 馬金蘭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海燕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認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張丙陞 之第二順位繼承人 張少林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張丙陞之遺產免稅證明。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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