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被 告 楊戊坤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簡字第1875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0年11月17日下午3時11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4
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卓育璇
書 記 官 陳長慶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玖仟捌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三月四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
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叁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5月7日與訴外人萬泰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泰銀行)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
,並於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
卡為工具循環使用,惟應依約定方式繳納還款,於繳款期限
前依年利率18.25%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20%計算利息
,如被告未依約繳納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
到期。詎被告自94年4月7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致積欠萬泰
銀行本金新臺幣209,803元未償還,而原告於94年8月11日
受讓上開債權之事實,業據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
易記錄一覽、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等為證,經本
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
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長慶
法官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書記官陳長慶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2,21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50元
合計2,3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