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0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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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019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輝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忠義 間因101年度訴字第2019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肆仟陸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柒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吳幸娥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書記官洪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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