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簡字第7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7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七О八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七二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左:
主文甲○○損壞他人之水管,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罰金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證據:1、被告於警訊之自白;2、告訴人乙○○於警訊之指訴;3、照片附於警訊卷足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陳珍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
書記官張素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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