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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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О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翁瑞昌
陳琪苗右列被告甲○○因殺人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另查被告在看守所內,得有適當之藥物控制糖尿病及氣喘等病情,且病情穩定,此有看守所函一紙在卷可稽,故被告以其有糖尿病及氣喘等病,請求具保停止羈押,尚屬無據,從而被告上項羈押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鄧希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蓉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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