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6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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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七五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二四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改造玩具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台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七日凌晨二時二十分許,在台南市○○街○段○○○巷○弄○號查獲具殺傷力之改造玩具手槍一支,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因屬違禁物,且查無涉嫌人,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查上開查扣之改造玩具手槍一支,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係由仿BERETTA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玩具手槍更換裝土造金屬槍管改造而成之改造手槍,機械性能良好,認具殺傷力,有該局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刑鑑字第一四四一二0號鑑驗通知書附卷可參(見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二四二號偵查卷第二頁),足徵上開改造玩具手槍一支係屬槍藥槍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列之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光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怡吟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