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小字第151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板小字第1514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海泉
被   告  陳稼淞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板小字第1514號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25
日下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黃大千
    通 譯 謝明君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叁仟玖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伍萬叁仟玖佰貳拾玖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黃大千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書記官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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