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44號聲請人欣利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8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82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82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3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曉芳┌──────────────────────────────────────────────────────┐│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4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有全電子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中原分│97年9月11日│42,930元│OY0七八八四一│││1│司│行│││六││├─┼─────────┼─────────┼───────────┼────────┼────────┼──┤│00│迎昇企業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中壢分│97年10月12日│4,557元│UA七四九七七六│││2││行│││七││├─┼─────────┼─────────┼───────────┼────────┼────────┼──┤│00│三聯電子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南崁分│97年10月15日│40,024元│HB0一四六九三│││3││行│││五││├─┼─────────┼─────────┼───────────┼────────┼────────┼──┤│00│正源博電子股份有限│聯邦商業銀行南崁分│97年10月25日│73,698元│UA七二九二五七│││4│公司│行│││九││├─┼─────────┼─────────┼───────────┼────────┼────────┼──┤│00│祥裕電子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中壢分行│97年11月3日│126,449元│CD0五九五一一│││5│司││││0││├─┼─────────┼─────────┼───────────┼────────┼────────┼──┤│00│祥裕電子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中壢分行│97年11月3日│1,050元│CD0五九五一五│││6│司││││八││├─┼─────────┼─────────┼───────────┼────────┼────────┼──┤│00│九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兆豐銀行桃興分行│97年11月10日│12,575元│TY00四三三0│││7│司││││三││├─┼─────────┼─────────┼───────────┼────────┼────────┼──┤│00│元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台灣企銀內壢分行│97年11月10日│194,354元│ZV七七五三二七│││8│司││││九││├─┼─────────┼─────────┼───────────┼────────┼────────┼──┤│00│立翼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銀行埔心分行│97年11月12日│34,976元│CN七二八八三二│││9│││││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書記官邱飛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