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2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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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26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4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古柯鹼肆包(合計驗餘淨重壹點參貳公克)暨其包裝袋肆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再按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依主從不可分原則,應附隨於主刑而同時宣告之,如諭知無罪之判決,既無主刑,從刑亦無所附麗,故案內之違禁物,應另依上開刑法規定由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最高法院78年台非字第72號判例參照)。是於查無任何犯罪事實之情形下(如查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或查無被告之犯罪事實等),倘案內仍扣有違禁物,應由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甚明。
三、經查:本件係交通部民航局高雄國際航空站負責清潔勞務之亞瑟公司清潔工 吳秀雲 於民國101年6月9日13時許,在國際線航廈一樓入境大廳行李轉盤旁男盥洗室清潔時拾獲,惟經警查證猶無法獲悉違禁物之持有人,有調查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佐。扣案疑似毒品4包(合計驗餘淨重1.32公克,純質淨重1.07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古柯鹼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101年7月3日調科壹字第10123208680號鑑定書1份可佐,足認扣案之物確係第一級毒品古柯鹼,而屬違禁物無訛。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其包裝袋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併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書記官趙美玲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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