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25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堪碖被告蘇萬長被告楚登全被告劉開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賭博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象棋壹副、骰子貳顆及賭資新臺幣捌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堪碖等4人因賭博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30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象棋1副、骰子2顆及賭資新臺幣(下同)80元,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刑法第266條之當場賭博器具,爰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及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黃堪碖、蘇萬長、楚登全、劉開東等4人基於賭博財物之犯意,於民國101年1月18日上午10時4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公眾得出入之孔廟大門口右側,以象棋為賭具賭博財物,於同日11時13分許經警當場查獲,並扣得象棋1副、骰子2顆及賭資80元,全案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3054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有卷附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可參。本件扣得象棋1副、骰子2顆及賭資80元,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業據被告等4人於警詢、偵訊時供述明確,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等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而屬專科沒收之物。
是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書記官趙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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