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24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登賢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宣告沒收(
101年度執聲字第24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面額壹佰元之偽造美鈔伍張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孫登賢前因涉嫌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875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惟該案扣得之偽造美金佰元現鈔5張,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5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孫登賢涉犯行使偽造有價證券及私運管制物品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0年度偵字第1875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已於民國101年8月16日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被告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執行案件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該案所查扣之美金100元紙鈔5張(票號:AB00000000A、AB00000000A、AB00000000A、AB00000000C、AI00000000A號),經送鑑定後認屬偽造,有內政部警政署100年1月14日刑鑑字第0990173455號鑑定書一紙可參。揆諸前揭說明,要屬刑法第205條專科沒收之範圍無訛,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予以沒收。聲請人雖誤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作為沒收之依據,惟扣案物應予沒收之旨則無不同,是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205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書記官趙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