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5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597號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 昱陞 代理人 朱甚珍 債務人張官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壹仟貳佰叁拾元,及其中本金肆萬捌仟玖佰玖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帳款百分之二點五計付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前於民國92年11月10日向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信用卡申請書,表明同意遵守信用卡約定條款之規定,並領用威士、萬事達信用卡,依上開約定條款之規定,債務人即得代償他行積欠款項及於特約商店憑卡簽帳消費,並同意當期之應付帳款,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即每月18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惟債務人未依約按期繳款,嗣後原債權人將該債權讓與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經查尚積欠債權人如第一項所示之金額,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