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5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590號債權人宜蘭縣峻德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楊程喆 債務人 高楊素華
馮張阿娥 楊金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捌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高楊素華於民國94年7月12日邀同債務人馮張阿娥、楊金龍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280,000元,立有借據乙紙為憑,約定應按月分期償還,惟債務人自民國95年11月12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尚積欠債權人如第一項所示之金額,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