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簡字第136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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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簡字第13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審簡字第136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義傑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6707號),經被告自白犯罪(102年度審易字第2167號),本院裁定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王義傑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王義傑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爰審酌被告王義傑不顧與告訴人 王義豪 間之約定,未經告訴人同意即無故侵入其住宅,侵害他人居住之安寧,法治觀念淡薄,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暨其生活狀況、素行、碩士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呂寧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