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3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304號聲請人 連豐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件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9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0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書記官江昱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