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26號原告 林志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漢鐘服飾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書記官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