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95號原告 蕭明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育汝 、 蕭碧媛 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柒拾壹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所示,其請求之金額共新臺幣(下同)1,280,366元(計算式:640183*2=0000000),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80,36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凡瑄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書記官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