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8號原告 林聖傑 被告 陳仲凱
林翊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除請求被告二人應賠償原告合計新台幣(下同)30萬元(計算式:15萬+15萬=30萬)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外,尚請求被告二人應在個人臉書和爆料公社PO文公開道歉,係非因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綜上,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共計6,200元(計算式:3,200+3,000=6,2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國聖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書記官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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