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簡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裁定    100年度豐簡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富美
      張建榮
       許秀強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100年4月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
及其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第七行關於「國民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之錯誤,因係
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參照上開說明,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梁堯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者,得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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