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104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被 告 林家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30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及其中新臺幣叁拾貳萬捌仟
零捌拾叁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及其中新臺幣叁拾貳萬玖
仟零捌拾叁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林呈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書記官陳麗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