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2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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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2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簡字第228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天威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 張天成 」應更正為「張天威」。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張天成」,顯係「張天威」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