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金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金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金字第22號上訴人即被告漢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承本 上訴人即被告 徐景星
王淑媛 彭一修 陳思羽 郝志翔 徐寶星 戴嘉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因104年度金字第2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91萬56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8萬94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書記官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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