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3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7347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蘇麗平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伍萬壹仟陸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五‧六六計算之利息,每月(期)新臺幣壹仟元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3年9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430,000元,借款期間自撥款日起,以每1個月為1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1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5.66計付。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351,646元自105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66計算之利息,暨自105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1,000元計付之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債務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債權人351,646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