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5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5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554號聲請人 蔡伯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受益憑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991號公示催告在
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6年4月5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君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書記官黃國焜┌────────────────────────────────┐│附表:106年度除字第554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滙豐中華證券投資│滙豐成長證券│Z000000000-0│1│1000│││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002│滙豐中華證券投資│滙豐成長證券│Z000000000-0│1│1000│││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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