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6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646號聲請人美敦力醫療產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經世 代理人 張雅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5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書記官張婕妤┌──────────────────────────────────┐│附表:106年度除字第64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美國銀行│合作金庫商業│102年10月17日│21,600元│IH0000000│││台北分行│銀行民生分行││││├──┼────┼──────┼───────┼─────┼─────┤│002│美國銀行│合作金庫商業│102年10月17日│34,131元│IH0000000│││台北分行│銀行民生分行││││├──┼────┼──────┼───────┼─────┼─────┤│003│美國銀行│合作金庫商業│102年10月17日│57,000元│IH0000000│││台北分行│銀行民生分行││││├──┼────┼──────┼───────┼─────┼─────┤│004│美國銀行│合作金庫商業│102年10月17日│54,000元│IH0000000│││台北分行│銀行民生分行││││├──┼────┼──────┼───────┼─────┼─────┤│005│美國銀行│合作金庫商業│102年4月3日│50,000元│IH0000000│││台北分行│銀行民生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