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9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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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922號聲請人即被告 涂乃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涂乃中近日接到美利堅合眾國(下稱美國)客戶H.CChen告知,之前遭扣留在美國洛杉磯海關之鞋類貨品近日將會進行拍賣。此訊息對聲請人無意晴天霹靂,令聲請人心急與焦慮不已。萬一貨品遭拍賣,不僅損失鉅大,可能連東山再起之本金都沒有,更遑論與告訴人結算清償投資之本金與獲利。前述緊急情形,聲請人之母亦向告訴人誠懇說明,告訴人理解也表示要具狀陳報法院同意聲請人出境。是聲請解除限制出境,以利親自處理,減少損失,保留一線生機云云。
二、按限制被告之住居,其目的在輔助具保、責付之效力,以保全審判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是以對具保、責付並限制住居之被告,有無繼續限制其住居之必要,當以此為考量。而限制出境,依其性質,應為限制住居處分之一,法院是否解除限制出境,其審酌之情形亦同。查聲請人固陳稱如上云云,但經本院電請其檢具相關所謂「鞋類貨品近日將會進行拍賣」之釋明資料,但均無提出,其空言如此,難以採信。本院前裁定限制聲請人出境之事由仍然存在,聲請人之聲請,不能允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王秀慧法官姚念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思璟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