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75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755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林聖儒

籍設雲林縣○○鎮○○路0號(雲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6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聖儒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聖儒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本條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故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自不得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27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則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即無不合。又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則其等定應執行刑之基礎,將因本院重新裁定而使原定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之刑。查受刑人以陳述意見表表示對本件聲請無意見,有該表在卷可按,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等情狀,復考量在不逾越前述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內部性界限拘束,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意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2次)

有期徒刑4月(2次)

有期徒刑3月(2次)

犯罪日期

110年12月28日

111年3月23日

111年5月5日

111年5月6日(2次)

111年1月6日

111年1月19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33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0160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28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787號

111年度易字第1036號

111年度簡字第631號

判決日期

111年4月28日

111年7月5日

111年7月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787號

111年度易字第1036號

111年度簡字第631號

確定日期

111年6月14日

111年7月28日

111年8月2日

得否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86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9685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9715號

編號1至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112年度執更字第201號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4次)

有期徒刑4月(2次)

有期徒刑3月(5次)

有期徒刑4月(2次)

有期徒刑2月(2次)

有期徒刑3月(3次)

犯罪日期

111年3月16日

111年4月2日

111年4月10日

111年4月13日

111年3月23日

111年4月1日

111年4月7日

111年4月8日

111年4月12日

111年4月22日

111年4月23日

111年3月25日

111年4月5日

111年4月6日

111年4月7日

111年4月13日(2次)

111年4月30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3842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3180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7581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1074號

111年度簡字第937號

111年度易字第2023號

判決日期

111年9月26日

111年11月2日

111年11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1074號

111年度簡字第937號

111年度易字第2023號

確定日期

111年10月25日

111年11月29日

111年12月20日

得否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3775號

(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28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70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編號1至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112年度執更字第201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