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士交簡字第35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啟隆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速偵字第3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鍾啟隆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正:
被告因本件違背安全駕駛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864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
間自民國106年8月30日起算1年。詎被告竟不思悔悟,於
緩起訴處分期間再為本次犯行。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仕偉